種原及資訊分贈申請

申請人資格
※ 暫時碼格式:yyyyA##### (ex.1993A00004)

本要點係節錄自「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內有關種原分贈之相關規定

七、本中心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原名錄內,並依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所列之條件辦理分贈業務。凡需經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同意方得分贈之種原,非經原提供者同意,本中心不得分贈。

八、本中心所保存之材料屬政府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種原具有優先取回部份材料之權利,本中心應確保原提供者上述權利。

十六、分贈: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原,本中心不予提供。
  (二)本中心所保存之種原,除原提供者或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三)外國或國際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原提供者另有限制外,本中心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四)種原提供者基於研究上、品種保護法規上或商業利益上之考量,得提出限制分贈原提供材料之要求。
  (五)種原之分贈由本中心報經本所所長核定後,由活用保存提供,數量限制如下:
    1.種子種原
     (1)雜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25至50粒。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10至25粒。
     (3)當活用保存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純系或自交系(親本)400粒,異交作物或其他收集品1000粒),分贈工作應暫停。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1)枝條或接穗:2至3支。
     (2)組織培養:1至2支試管。
     (3)種球:1至2球。
  (六)本中心應將分贈情形函知原提供者。
  (七)受贈單位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
  (八)應用分贈材料而有育成品種或研究報告應註明材料之來源。

引種的步驟

  1. 先列出材料清單,含學名、植體部位、數量(重量、苗數、枝條數等)。
  2. 材料提供者或單位的資料:單位/人名、通訊資料。
  3. 申請材料者的資料:單位/人名、通訊資料。
  4. 材料的目的或用途:需附農委會計畫書或其他農委會同意文件。
  5. 如進口後需檢疫觀察,需附檢疫區或溫網室的圖說。
  6. 函或電郵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了解進口檢疫條件及是否需要申請植物輸入許可證。
  7. 如需植物輸入許可證,正式發函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
  8. 有了上述文件後再函請材料提供者依規定條件申請輸出國的「植物檢疫證」附在材料包裹外寄來。
  9. 非限制進口的材料如輸出國的「植物檢疫證」合乎規定,收到材料後就可使用。
  10. 非限制進口的材料如輸出國的「植物檢疫證」不合乎規定,再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指示辦理相關事項。
  11. 如需檢疫觀察的材料,收到材料後再依照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規定辦理檢疫。
  12. 檢疫期滿前需函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材料放行。
  13. 經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覆可以放行就可以使用。
  14. 但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覆指示銷燬就回到原點,沒有材料。
  15. 其他:例如柑桔引種的植體部份為枝條,因此有檢疫設施、嫁接(枮木的準備)、2年檢疫期管理的問題、引進季節等,需討論

作物種原輸出及輸入之作業程序
農業試驗所作物種原組

一、作物種原材料的引進及輸出為本所種原組例行業務,本年度曾協助中研院自IRRI引進水稻種子及協助中研院輸出水稻種子到瑞士供研究用。
二、GMO水稻之輸出入需向農委會申請許可,本組尚未辨理過,但曾收到農委會有關其他單位申請引進或輸出GMO材料的意見詢問函。
三、輸入GMO材料後,有需提出隔離栽培地點、設施,試驗之後材料需燒毀並提出材料使用報告之程序,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向農委會申請為宜。輸出GMO材料亦需函農委會述明申請者的使用目的,經同意後才可以輸出。
四、輸出作業程序
 案例:99年中研究和瑞士某大學之某教授合作,申請水稻種子送瑞士。
  作業程序:
   1. 申請人填送『種原分贈申請表』,電子函即可(有中、英文版本),如附件1。另請簽署並寄來正本『行政院農業委會所屬種植物繁殖材料轉移同意書』,需正本(只有中文版,農委會尚未出英文版),如附件2。
   2. 上述文件,經所方同意,函農委會申請核准。
   3. 農委會同意後,水稻輸出(水稻爲管制輸出貨品)要上農糧署網站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
   4. 現行「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植物種苗輸出入規定表(如附件3)。
   5. 持上述網站印出的「貨品出口同意書」文件,到動植物防檢局辦理「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6. 寄出材料,郵包外要貼有「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五、輸入作業程序
 案例:99年中研究申請自國際稻米研究所(IRRI) 輸入水稻種子。
  作業程序:
   1. 請申請者函農業試驗所代為向IRRI申請水稻種子,函中說明材料用途並附已簽署之「標準材料轉移同意書(SMTA)」(IRRI網站內有)。
   2. 函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自該地輸入該材的檢疫規定。
   3. 種原組擬函請IRRI同意提供材料,並辨理上述的檢疫措施。
   4. 收到IRRI寄來的種子後,部份材料存入種原庫,部份材料轉寄申請人。

※請先下載 轉移同意書種原利用調查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