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係節錄自「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內有關種原分贈之相關規定
七、本中心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原名錄內,並依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所列之條件辦理分贈業務。凡需經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同意方得分贈之種原,非經原提供者同意,本中心不得分贈。
八、本中心所保存之材料屬政府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種原具有優先取回部份材料之權利,本中心應確保原提供者上述權利。
十六、分贈: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原,本中心不予提供。
(二)本中心所保存之種原,除原提供者或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三)外國或國際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原提供者另有限制外,本中心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四)種原提供者基於研究上、品種保護法規上或商業利益上之考量,得提出限制分贈原提供材料之要求。
(五)種原之分贈由本中心報經本所所長核定後,由活用保存提供,數量限制如下:
1.種子種原
(1)雜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25至50粒。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10至25粒。
(3)當活用保存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純系或自交系(親本)400粒,異交作物或其他收集品1000粒),分贈工作應暫停。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1)枝條或接穗:2至3支。
(2)組織培養:1至2支試管。
(3)種球:1至2球。
(六)本中心應將分贈情形函知原提供者。
(七)受贈單位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
(八)應用分贈材料而有育成品種或研究報告應註明材料之來源。